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正道福音神學院學生正道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在鼓勵學生們發揮自律、自治之精神,並促進肢體間之聯繫與關懷,成為學院與同學間的橋樑,並推行院方交付之事項。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正道福音神學院院本部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在本院修讀Ph.D., D. Min., Th.M., MDiv, MAICS, MAFM及 MACS之全修 生,為本會當然會員。非全修生可向學生服務處申請為贊助會員,但無投票權。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 有出席會議,並參與本會所推行各項事工之權利與義務。
- 有選舉、被選舉與罷免權。
- 會員要按期繳納會費。會費金額由同工會提出於會員大會時通過後實施。
- 若本會會員已從學校拿到一個學位(畢業),但重新入學研讀下一個學位(如Th. M. 或 D. Min.),需重 新繳納會費。若沒有經畢業程式,例如M.A.C.S.轉M. Div.,則無需繳納。
第三章 組織與會議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六條 本會由會員按第二章第四條組成,並為最高決策機構。
第七條 會員大會由同工會會長主持,每學季至少召開一次大會。
第八條 必要時,經本會同工會決議或會員三分之一提議(書面提呈)得召開臨時之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開會會員人數必須超過半數(含半數)方能成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案,必須在出席會員超過半數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一條 若有需要,由同工會會長邀請師長或代表列席會員大會。
第二節 同工會
第十二條 本會同工會設會長、副會長、靈修、文書、關懷、活動、財務、總務、敬拜及宣教十個職務,由七位同工分任;其中,副會長須兼任文書、關懷、活動、財務、總務、敬拜或宣教中任何一職。另由大會直接選舉獨立查帳員一 名。
第十三條 在校期間距學分修畢未滿一學期者,無被選舉權,但有投票權。(注:學院 宿舍自治會同工選舉將在學生正道會同工選舉後舉行。)
第十四條 同工選舉辦法:
- 每年冬季之最後一次崇拜後召開會員大會舉行選舉。
- 候選人資格須為本會正式會員。
- 選舉方式采無記名投票互選之。
- 選舉程式
4.1 首先從候選人中選出七位同工。
4.2 從七位同工中選出會長和副會長。
4.3 其餘職位由同工會自行分工,並公佈周知。
- 第一次投票如無人得票過半數,以得票最高者及次高者再行投票。
- 若得票數相同,將交由會員大會重新選舉。
- 現任會長不能夠連任下屆會長。
第十五條 同工罷免辦法
罷免同工 需三分之一會員(含)連署提議,並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通過後罷免之。
第十六條 同工會之職責
-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
-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同工會專責本會會務。
- 依第四章第二十一條提出章程修正案。
第十七條 各部同工之職責
(1)會長
(A)對外代 表本會。
(B)主持會 員大會及同工會。
(C)出席院 方所規定各項會議。
(D)推動與 協調各項事工。
(2)副會長
(A)協助會 長推動會務。
(B)會長因 故未能執行其職務時,代理會長之職務。
(C)協助支 援其他同工之各項工作。
(3)文書
(A)收集並 整理各項會議和聚會記錄及有關檔。
(B)發佈各 項活動消息。
(C)提供院 訊之稿件。
(4)財務
(A)負責本 會各項出納及會計事宜(注:本會會費基金存放於學生事務處)。
(B)每學季 收支經費、稽核,並公佈帳目。
(C)提出預 算與決算。
(5)活動
(A)策劃本 會聯誼及例行性活動。
(B)協助辦 理學校交付之各項活動
(6)關懷
(A)關懷有 關學生生活需要事宜。
(B)關懷小 組之設立及督導。
(C)協助學 校新生接待事宜。
(7)總務
(A)採購本 會活動及日常所需用品。
(B)活動場 地之佈置及資源調配。
(C)其它相 關事務性工作。
(8)敬拜
(A)負責預 備本會例行活動之敬拜讚美。
(B)負責預 備本會特殊活動之敬拜讚美。
(9)宣教
(A)負責和 宣教學老師聯絡確定宣教部事工。
(B)負責統 籌、協調、和執行全年宣教事工計畫。
第十八條 同工會
- 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例會。
- 必要時邀請師長及代表出席。
- 例會須三分之二同工出席方為有效。
- 議案須經出席同工三分之二(含)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院方備案後實行。
第二十條 本章程之修改,由同工會決議或會員三分之一連署提出議案,在會員大會提出修正案,並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通過實行。
第二十一 條 本章程若有疑問,由本會同工會解釋。
正道福音 神學院學生正道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