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性騷擾——《聖經》怎麼說?我們可以怎麼做!
《教牧分享》雜誌 2020/11,蔡玉玲教授文章PDF File

拒絕性騷擾——《聖經》怎麼說?我們可以怎麼做!

拒絕性騷擾——《聖經》怎麼說?我們可以怎麼做!

正道福音神學院舊約副教授 蔡玉玲

引言

《聖經》記載的第一樁性騷擾其實是女性對男性,發生在《創世記》三十九章,波提乏的妻子對約瑟不斷引誘要求性交。約瑟當時的做法是我們拒絕性騷擾最好的《聖經》原則:

一.當面堅定直白地拒絕,高舉敬重主人並自己的神(參創三十九8、9);

二.面對不斷的性騷擾,始終堅持拒絕,也絕不和對方獨處(參創三十八10)。

儘管約瑟後來還是被性騷擾者誣告,卻是神化妝的賜福。以下筆者根據約瑟的原則並《聖經》整體教導,進一步論述在教會和世界都可應用的觀點與做法。

第一步:直接拒絕,高舉主名,立刻離開現場

約瑟為我們立下拒絕性騷擾的最好典範與做法,尤其對方是相對於自己有較高權位和權柄的教會牧長。首要原則就是直接拒絕,高舉主名,告訴對方要尊榮自己的權位權柄,也尊榮給予他這樣權位權柄的神。受騷擾者瞬間可能驚嚇空白,但與其被騷擾後受傷或再申訴,不如當場高舉主名,堅定拒絕!

每位基督徒平常就當操練常常開聲禱告和呼求主名。基督徒若不操練開聲禱告,危急時可能就更叫不出來。《詩篇》的詩人經常教導我們要揚聲呼求。遇到任何危急不安時,第一時間能出聲求告主名,非常有用。對於牧長型的性騷擾加害者,這是最重要也最有用的——喚醒對方,不羞辱主名。受害者更要立刻離開現場,如同約瑟所做的。

這方法在社會也可用。筆者的基督徒女性友人在職場勇敢拒絕和告知對方:掌管世界的是她所信靠的公義聖潔神,冒犯她事小,冒犯神事大。對方竟尷尬鬆手,這位姊妹也趕緊離開現場。對方從此不敢再犯,或其實是對這種信仰堅定的女信徒倒足胃口。另一位基督徒女性朋友曾加班到深夜,離開公司大樓時,突被一名高大壯碩男子抓住,往他的車子拖去。朋友瘦小如鳥被擄獲,動彈不得,拖曳掙扎中,朋友脫口大喊:「主耶穌!救我!」男子竟突然鬆手,並說:「天哪!我在做甚麼!」然後放下她,開車離去。筆者也曾在美國芝加哥(Chicago, U.S.A.)的高速公路上因車子失控三百六十度打轉,生命危急時大聲呼喊:「主耶穌!救我!」車子竟從最內車道不斷旋轉越過四條車道,最後瞬間在最外側路肩停下,車頭筆直朝前,沒有與任何車子相撞!

《新、舊約》都教導我們要在危急和瞬間不知所措時呼求主名,如彼得的「主啊!救我!」(太十四30)和大衛的「我在急難中求告耶和華,向我的神呼求。」(詩十八6上)拒絕性騷擾,學習約瑟的直接拒絕、高舉主名和立刻離開現場是第一步。

第二步:面對投訴,保護受害者,立案與關懷並進

過去一、兩年爆發的知名華人男性牧長性騷擾女性信徒案件中,最糟糕的處置是第一時間不相信被害者,讓受害女性倍覺屈辱與受傷。筆者認為這是對性騷擾概念與處置訓練不足所致。面對投訴,教會或機構應:

第一時間先傾聽、安慰並關心受害者,根據政府法令或教會規章立刻立案。沒有相關處置規章也要先立案,最簡單的方法就是請受害者(或幫助受害者)以文字寫下過程和感受,請其簽名確認屬實並註明日期(也避免誣告)。幫助者也同時簽名表明正式立案並會積極處理,且保證會保密和保護受害者。如果能夠,詢問受害者是否需要心理咨商或進一步輔導關懷。

嚴謹成立調查委員(建議三人,過多或過少都不好)。請被告就投訴者所說內容提出辯護:是否承認或需更多調查確認。若確認,必須立刻停止其一切服侍。性騷擾被告者繼續站講臺或位居重要服侍權位,受害信徒非常難以忍受,也是不好的見證。不論其是否位高權重,都要根據政府相關法令並教會規章加以懲處和輔導。如果確認為誣告,一定要幫助恢復名聲。誣告者若懊悔,可加以警戒,請其寫下悔過書或道歉書,仍舊要以愛繼續關心與輔導。

以上過程都要有文字記錄忠實留下,且最後調查或協調結果需經各方簽字,才不會是口頭上的你說我說,也同時能成為將來的案例參考。這種做法能兼顧法理情,且具基督信仰相愛原則。

相對於古代近東的法條,《聖經》的法條非常先進地區分蓄意與非蓄意犯案意圖、嚴謹重視證據提供、犯案動機、犯行工具調查、見證人的確認等公平公義程序,如《民數記》三十五章和《申命記》十九章的逃城條例,固然是講述蓄意與非蓄意殺人的判定原則,卻是《聖經》處理爭端或傷害非常好的參考概念。以上筆者的建議做法,相當程度是從這些經文推論並提供的。

根本之道:加強性騷擾防治訓練與提升身體自主意識

華人對性的觀念較保守,不喜歡公開談論,不會談性騷擾議題,也不敢談。等到有事件發生時,特別是受人敬重的教會牧長對女性性騷擾,受害者因震驚害怕與羞恥難堪,難以說出口就隱忍吞虧(因性騷擾不像性侵害有侵入性證據可證明)。性騷擾者易食髓知味,肆無忌憚地對更多人伸出魔爪。無論古今中外和教會內外,大部分性騷擾案件都是累犯後的爆發。所以受害者不可隱忍,否則就是在養成性騷擾慣犯。

從波提乏的妻子開始,性騷擾是幾千年的老問題,但連美國這樣的民主先進國家仍在持續學習和修訂性騷擾的相關法規與教育改進。以加州(California)為例,二○一九年的最新規定修訂為:五人以上的公司機構中,主管與員工每兩年都要接受強制的性騷擾防制課程,且要通過考試,會頒發證書。先前只有主管需受訓,如今員工也被規定要上課考試。這種強制訓練幫助我們在觀念上不斷被深化和提醒。觀念普遍後,就比較容易降低犯案。中國大陸、香港、臺灣或其他華人社會雖有相關性騷擾防治法條,但如果沒有配搭的實施機制和規定,並強制教育,就容易流於表面概念,無法轉化為觀念普及和行為約束。若發生在教會,更是令人不能容忍,因為很多弱勢信徒(如女性或小孩)不敢也不知如何抗拒尊敬者的要求。他們不知道自己可以勇敢說不!也不確定法律一定會保護他/她。

因此另一個更重要的、教會與社會都當做的是強化身體自主權意識、拒絕任何不當碰觸的觀念。沒有一個信仰的經典像《聖經》這樣看重身體自主與聖潔意識。很多人讀《利未記》十二至十五章時,對這些生產、皮膚、衣物、居家等與身體或身體接觸有關的潔淨條例感到枯燥無味,甚至認為這是過去以色列民族的舊禮儀習俗。事實上,這些條例是要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就注意身體,並與我們的身體碰觸的都要看為神聖,保持潔淨。這是身體愛惜與自主權意識非常重要的觀念。

有研究也發現,幼齡時期沒有被父母以愛珍惜擁抱、沒有被灌輸身體自主權意識者(有些甚至被剝奪),較容易在青少年時期對性無法自主或易被剝奪,並過早發生半強迫式性行為。有些即或成年,仍對身體自主權意識薄弱,對於身體不當碰觸與性要求不敢抗拒。越幼齡的孩子越需要認識身體的珍惜與自主意識。父母出於愛的擁抱是非常需要的,但其他人包括爺爺、伯叔、姑姨、親友或教會朋友,小孩只要覺得不舒服都可以拒絕身體被摸和被擁抱。以前長輩很喜歡說:「給叔叔抱一個有甚麼關係?給阿姨親一下有甚麼關係?女兒三歲時,我就跟她說:「任何人要碰你的身體,你不喜歡,都可以說不要。」教會要教導性教育,這非常根本,也符合《聖經》。

拒絕性騷擾,教會在講道和教導上要定期對信徒(包含孩子)強調我們要為主保守身體聖潔,拒絕不適當的引誘和受騙,因我們是吃喝基督身體的、與基督連結的(聖餐禮)。保羅強調身體是聖靈的殿(參林前六19),教導我們不要順從身子的私慾,身子不是為淫亂(參羅六12;林前六13)。我們的身體和靈魂都要聖潔(參林前七34),在教會應被同等重要地強調。

本文原載於世界華人福音事工聯絡中心出版之《教牧分享》總第二三四期,二○二○年十一月號,第四至六頁,蒙允許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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