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僕人” 的生活


曾思機牧師 / 新約助理教授

古代社會普遍存在著奴隸制度,估計初世紀的羅馬帝國約有三分之一的人口是奴隸。在羅馬城的比例更是高達三分之二。然而,希奇的是古代文獻竟缺乏廣大的奴隸暴動記錄。為何這龐大的奴隸群體沒有嘗試(用武力)爭取自由?或者古代的奴隸生活沒有我們想像中那麼惡劣。跟近代的不同,羅馬時代的奴隸不分種族,多數的奴隸有望在三十歲前就可得釋放。他們的服務多元及專業化。某些奴隸過得甚至比貧窮的自由人好,以致有人是自願賣給別人當奴僕。

在上述的前提下,我們較易理解保羅在羅馬書1章1節稱自己為「基督耶穌的僕人[或譯作奴僕]」(本文所採用的經文皆出自新漢語譯本)。保羅不以作基督的 “奴僕”為恥。新約學者David Garland稱“奴僕”為 「一個基督徒所能得到的最高稱讚。」 本文試著從 “奴僕”作為新約聖經常用的隱喻來探討基督徒的生活。

作神的 “奴僕”

對羅馬時代的奴隸來說,“自由” 就是:「我做我所願意做的;我去我所願意去的。」這讓我們想到羅馬書7:15:「因為我所做的,我並不知道[或譯作 “同意”]。我所願意的,我不去做;我所憎惡的,我反而去做。」 我們過去是罪的奴僕,是基督的死成就了 「使罪身失效,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因為死了的人已經擺脫了罪」 (羅6:6-7) 。然而,我們不要忘記,脫離罪的主權是為要讓我們得於成為神的 “奴僕”,正如羅馬書6:20-22所言:「因為你們作罪的奴僕時,並不受義的約束。那麼,你們當時得到甚麼果子呢?不過是那些你們如今看為羞恥的事,因為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但如今,你們既從罪中得到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得了果子,以至於成聖,這結局就是永生。」對保羅來說,沒有所謂 “完全自主”的生活:一個人不是罪的 “奴僕”就是神的“奴僕”。

全然屬神

“奴僕”的生活涉及擁用權(ownership)。本文就三方面來說明「神全然擁用信徒」的概念。首先,神的“奴僕” 在新約聖經中是指一個有位格的人,而非羅馬社會的觀點,即奴僕僅是主人的 “活資產”或“活工具”。其次, 一般上用來表示 “身體”的希臘字soma在某些語境中是雙關語,同時表達 “奴僕”和“身體”的概念。例如哥林多前書6:19-20:「難道你們不知道,你們不是屬於自己的嗎?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你們務必用自己的身體(soma)榮耀神。 」保羅要同時說的是信徒是神的soma( “奴僕”) 及信徒的 soma (“身體”)完全屬神及榮耀神。最後,神的擁有是一種專屬權 (exclusivity)。馬太福音6:4所表達的就是這概念:「一個人不能服侍兩個主人,因為他不是討厭這個,喜愛那個,就是忠於這個,輕視那個。你們不能既服侍神,又服侍瑪門。 」基督作為教會和信徒的“主人”,他的專屬權是不容任何人侵犯的。因此,保羅責備哥林多信徒把基督的主權在人中間瓜分:「我的弟兄們,革來家的人對我提起你們,說你們中間有紛爭。我的意思是,你們各自說 “我是屬保羅的”、“我是屬亞波羅的”、“我是屬磯法的”、“我是屬基督的”。 基督是分割的嗎?」 (林前1:11-13)。

全然委身服事神

顯然,“奴僕”的生活與服務(service)有密切關係。信徒作為“奴僕”服事神是全然委身的事。關於信徒全然委身的事奉,有三方面須留意。

  • 第一,我們服事神是自願而非被迫的。因此,保羅在羅馬書6:16這樣說:「難道你們不知道嗎?你們把自己獻上作奴僕去順從人,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或作“罪”的奴僕,結果是死;或作“順從”的奴僕,結果是義。」同樣,我們也是自願作眾人的 “奴僕”服事人,也就是保羅所說:「我雖然是自由的,不受任何人管轄,卻讓自己成了大家的奴僕,為要贏得更多人」(林前9:19) 。關於基督徒作奴僕和得自由之吊詭性(paradox),新約學者Murray Harris 說得很妙:「我們從作罪的奴僕中得釋放,為要得著自由選擇作基督的奴僕。」
  • 第二,作神的 “奴僕”就要完全按照神的吩附去行。主人所要求奴僕的是完全的順服。所以主耶穌在路加福音6:46說:「你們為甚麼稱呼我‘主啊,主啊’,卻不遵行我的話呢?」
  • 第三,正如奴僕是要討好主人,信徒服事神也是單討神的喜悅。保羅在這方面是很清楚的。在加拉太書1:10他就直言:「其實,我現在是要討好人呢,還是討好神?難道我想討人的喜歡嗎?如果我仍然要討人的喜歡,我就不是基督的僕人[或譯作奴僕]了。」

最後,借用1924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四百米冠軍得主,也是宣教士的Eric Liddell的座右銘來勉勵我們這些全然屬神和全然委身事奉神的 “奴僕”:「神讓我事奉。當我事奉時,我能感受到祂的喜悅。」